2013年12月31日,我市高明区杨和镇国土执法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有人在位于高明区杨和镇沙水村村委某村的旧鱼塘处挖泥取土外运。经查,违法当事人为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该鱼塘挖泥取土,并将泥土外运销售。据现场勘测,该鱼塘原地类为鱼塘,被挖面积约1亩。
李某某未经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下,擅自在该旧鱼塘改造过程中挖陶瓷泥并外运出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于2014年1月对李湛财作出处罚,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2014年5月26日,当事人缴纳了罚款90000元。5月28日,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对该案结案处理。